更新时间:2018-08-06 11:27作者:李天扬老师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在征收期限内,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的,由征收人直接对被征收人(抵押人)给予补偿。在征收期限内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与抵押权人重新达成抵押协议的,如实行产权调换,由征收人将调换的房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并及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要求以产权调换房屋设定抵押;如实行货币补偿,由征收人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就补偿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征收科教、文化、卫生、社会公共福利等公益事业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含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面积作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
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红砖、泥砖瓦房标准檐高为2.8米以上,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檐高为3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的补偿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开办的养鸡场、养猪场及其他养殖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具体补偿的标准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三)对被征收人的零星果树、竹木、菜园等作物的补偿,按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房屋基础、简易房和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有线电视、电话移机、宽带网按规定标准补偿。
(六)被征收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划地安置的相关手续办理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费用根据收费标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原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按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