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1:27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0年10月20日市政府公布的《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10〕147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已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