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1:27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补偿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补偿面积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收人。
(六)产权调换楼层位置的选择按先签协议先选择的原则,对选择顶、底层的政府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补偿。补偿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补偿面积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增加10%补偿给被征收人。
征收工厂、仓库、码头、种养场房屋原则上选择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只对村民部分土地进行征用的,房屋的征收可实行划地安置。
房屋的征收补偿分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土地补偿。
(一)建(构)筑物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土地补偿,按征收房屋(附属设施除外)的占地面积按1∶1的比例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小区给予补偿。剩余房屋占地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不予土地补偿,按市场评估价只作货币补偿。
(三)土地的补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土地市场评估价相互结算差价款。
(四)安置用地按先签订协议先选择用地的原则。
(五)未居住的老祖屋、闲置房不管户数多少,选择划地的只按占地面积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补偿。
第二十九条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变更,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明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当事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三十条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除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外,其余有土地产权证明的土地面积,按市场评估价只作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包括天井、庭院、花园、滴水巷、室外厕所、斗门、烟囱等,不作产权调换,按市场评估价只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临时搭建附属物占用的公共用地不予补偿;农村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