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3:30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二条 青苗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必须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由电力建设单位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果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发生调整,本办法涉及事项按上级最新条款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或执行不低于《办法》补偿标准的本地区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 2.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
? 3.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
? 4.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
? 5.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
? 6.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