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3:30作者:李一老师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
1.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附件5)执行;
3.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三)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迁移坟墓补偿费
1.一般土坟:500元/穴;
2.骨坛:350元/个;
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10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框架结构房屋(新旧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房屋(新旧程度):800-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650-100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水泥地面,墙砖结构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250-350元/平方米;
5.围墙:80元/平方米;
6.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
7.挡土墙:150元/平方米;
8.水井:1300-2000元/口;
9.竹木搭建的简易棚屋,鸡、鹅、鸭舍:30-60元/平方米;
10.鱼塘保温膜、农作物、苗圃遮光棚:4-8元/平方米;
11.简易温室大棚:10-15元/平方米;
12.其他类别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实际建筑成本协商补偿。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因临时施工致使沟、塘、坝堤、公路、人行道、桥涵受损的,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挠施工。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占地、拆迁和青苗按以上标准只作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修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