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38作者:三水老师
产权调换房屋一般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委托建设的,应当依法选择建设单位,以委托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并监督其实施。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征收人同意。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是毛坯房的,应当按照丹东市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一般装修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第十八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征收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人棚厦予以安置:
(一)使用人为丹东市内常住户口且在别处无住房;
(二)使用人为独立家庭;
(三)其结构与房屋相同,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四)具备独立居住条件;
(五)仅用于居住,且在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使用人已连续居住三年以上。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住人棚厦按下列办法安置:
(一)使用人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安置申请并附符合安置条件的证据;
(二)房屋征收区域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认定,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在征收区域内公示。
(三)公示后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查实、处理。
(四)符合条件的住人棚厦,安置建筑面积37平方米的房屋,按照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50%缴纳价款。如自愿申请上调至45平方米标准户型且能够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的90%缴纳价款。住人棚厦的安置可执行本标准第十三条的政策。
(五)住人棚厦的使用人必需保证提供的符合安置条件各种证据的真实性。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安置补偿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有住宅按照下列办法安置:
(一)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承租人及房改房部分产权购买人,符合现行房改购房政策规定可以整体购买产权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公有住宅出售手续。缴清购房款后,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有住宅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平房每平方米100元,楼房每平方米300元的政府优惠价格购买产权,再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住宅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前已对公有住宅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