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38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是楼房,如其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或相邻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95%的,按该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95%计算补偿。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其差额建筑面积部分按前述住宅补偿标准的50%计算,予以补助。
(五)相关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办法实施:
(一)“征一还一”,即被征收住宅房屋原面积不结算差价。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30%即政府优惠价缴纳价款。
(二)如被征收人自愿申请上调一档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50%缴纳价款。
(三)如申请再增一档标准户型且能够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的90%缴纳价款。
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由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测算并公布。
第九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设以下标准户型: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六个档次。
(二)其他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增加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个档次。
第十条 住宅产权调换地段为:
(一)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或者就近区域的房屋。
就近安置地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二)除旧城区改建以外的房屋征收项目需异地安置的,安置地段的土地级别应当与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段一致。安置地段土地级别降低的,在本标准规定应安置的标准户型基础上免费上调一档标准户型。
土地级别的认定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依据。
(三)选择在新城区安置的,在本标准规定应安置的标准户型基础上免费上调一档标准户型。
新城区范围的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需缴纳价款的,均享有9平方米政府优惠价的政策。如产权调换后按标准户型计算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差额部分以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50%结算,返还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