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38作者:李天扬老师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户型的房屋,如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标准户型房屋的面积差超过9平方米,超过部分也按政府优惠价缴纳价款。
第十二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在有电梯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计算免费增加建筑面积。具体办法是: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是平房,免费增加15%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是楼房,免费增加8%建筑面积。
按本条规定免费增加的建筑面积和安置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一并列入协议安置面积。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能少于协议安置面积。在实际建设中允许与协议安置面积有7平方米以内的正差,回迁安置时,超差部分被征收人按照政府优惠价缴纳价款;如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允许的范围,超过部分免费赠予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超过90平方米以上,其他征收项目超过120平方米以上且要求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各自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上限的标准户型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超出协议安置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的90%计算补偿,返还被征收人。
拥有前款超大户型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两个总面积之和最接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标准户型进行分户安置,各项政策按一户计算。
第十五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安置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前,拟分户的所有权人及直系亲属已经形成各自独立家庭三年以上;
(二)各独立家庭的户口地址与所居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地址一致;
(三)拟分户安置的各独立家庭没有其他住房;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各独立家庭均摊后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2平方米。
(五)除本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楼房不予分户。取消福利分房前,由于单位原因将各自独立家庭安置在楼房中一个住宅套型内的,其分户问题另行规定,在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分户申请被批准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各独立家庭均摊,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且产权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