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38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不再轮候。
第三十一条 特困户、低保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办法安置: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
(二)特困户免缴增加建筑面积价款,低保户减半收取;
(三)免缴和减半收取价款的建筑面积部分依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管理;
(四)特困户、低保户的管理依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不对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被赠与人等各当事人单独补偿。被征收房屋不具备本标准第十五条规定的住宅分户安置条件的,不予分户安置。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涉及共有、继承、赠与等的处置由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丹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各经济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丹政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和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