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38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五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搬迁的,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5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设备拆装费、无法恢复使用设施重置费,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过渡期限为:多层建筑不超过两年,高层建筑不超过三年。
非住宅的过渡期限可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户不足450元的,补助到450元;
(二)超过过渡期限的,逾期一年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增发5元;逾期一年以上的,按原标准的1倍补助;
(三)过渡期限内,住人棚厦安置房屋的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每户每月发放250元,逾期一年以上的,每户每月发放500元。
(四)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评估机构依据劳动合同、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计算,按季度发放。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
(五)过渡期限内安置周转房屋的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要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协商以下列因素和计算方法为依据:
(一)以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的有效经营执照,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证明为依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三年该房屋实际使用效益的平均值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不能提供纳税证明,也无法查实房屋实际使用效益的,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机构参照附近类似房屋租金额评估确定的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额、过渡期限等因素计算。
(三)如采用本条(一)、(二)的办法均无法计算,可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的8%为标准,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发放方式可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应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应在搬迁期限内分段设定,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