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30 14:17作者:三水老师
(七)违法存储、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环境的;
(八)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架设户外广告,在沿街阳台外晾晒衣物、堆放物品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九)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设施、设备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业管理人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治安、消防、价格、特种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公布受理方式、程序和期限,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业主出租房屋及车库、车位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载明承租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将承租人、租赁期限、物业服务和水、电、气、热等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和物业管理人。
第二节房屋装修与改变用途
第四十八条业主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装修内容、计划工期、装修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相邻业主、物业管理人。
物业管理人应当就下列事项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
(一)装修施工的时间;
(二)装修垃圾的处置与清运;
(三)电梯使用、共用部分临时占用等注意事项;
(四)楼顶、窗外、阳台安装设施、设备、护栏等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
(六)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建筑和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建筑和物业服务用房超出配建要求和使用需要的;
(二)水、电、气、热等的供应方式、技术等发生变化造成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闲置的;
(三)建筑物共用设备层等闲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