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30 14:17作者:才子老师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临时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业主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执行委员和候补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受理备案的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并书面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的证明。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在做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的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释、答复。业主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根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财物状况进行审计。换届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