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30 14:17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五条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人的报告后,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业主身份、户数及所持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二)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业主大会表决权计票方法;
(五)提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选定方案、入选条件,公布执行机构人员名单或者提出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
(六)需要在业主大会成立会议上决定的其他事项。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前款规定的事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事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
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