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30 14:17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主动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沟通,也可请求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予以协助,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
第五十一条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在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库、车位总量少于业主总数或者需要数的,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明确取得车库、车位的方法。
车库、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外,出租期限一次不超过十二个月;租赁合同期满后,业主有新增需要的,应当优先满足。
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人不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车库、车位。
确需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划定车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遮挡消火栓,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以及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
(二)公共绿化管护;
(三)共有部分、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冰雪清除等环境卫生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救助等事项的协助工作;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工作;
(六)代收取的业主共有房屋、设施、车库(位)等使用费的账务管理;
(七)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八)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
(九)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鼓励物业管理人拓展服务范围,满足业主多元化生活服务需求。
第五十五条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管理人进行物业管理的,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