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0:24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1000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安全设施不按工程进茺同步设置,设置不规范的;
(四)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真实,同工程进度不同步的;
(五)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劳保用品没有按工种要求发放或使用不经常的;
(六)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七)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八)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经过处理仍不改正的,加倍处罚,直至改正为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孝感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