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0:24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设立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围档作业,临街面和人流多的施工栋号,脚手架应设围护设施、实行封闭施工,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需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防火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生活区或施工区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区域,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不得在城市排水设施附近堆放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并从事施工作业。
(三)除设有符合规定装置外,不得在人口密集的施工现场熔融沥青和焚浇油漆油毡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采取封闭方法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和处理高空坠落或废弃物。
(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六)禁止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七)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有控制、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在当地环保监督部门的指导下作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