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0:24作者:王华老师
(四)施工总平面布署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作业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其他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工程或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应报请建管部门验收施工现场。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筑物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二)施工弃物、建筑垃圾已彻底清除;
(三)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已清离现场;
(四)建筑配套的生活垃圾、污水、化粪处理系统与城市排水、排污已配套;
(五)因施工造成水、电、通讯、道路而受影响部分得到彻底恢复;
(六)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资料等归档整理齐全;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在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后,及时向《施工许可证》签发单位及有关的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现场验收报告,通过现场检查验收确认合格的,发给《建筑工地文明竣工验收合格证》,然后向质监部门申请竣工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贯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场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现场办公室,主要要求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