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10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一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指导。
业主委员会不按期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成立该物业管理区域换届改选小组的决定,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应当由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换届改选小组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换届改选小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的决定、换届改选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一条 除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外,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资料物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材料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资料物品的移交、保管、使用应当办理有关确认手续。业主委员会不移交材料物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移交。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授权作出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关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居(村)民委员会对于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纠正,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给予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相关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应当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