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0:08作者:李天扬老师
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价格、公安、城管、环保、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共同决定有关事项。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基于房屋买卖、赠与、继承、安置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业主应当与物业使用人约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