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0:08作者:李一老师
筹备组未在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的,可以延期三十日。经延期仍不能完成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解散筹备组并书面公告。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一般采用纸质方式实名投票;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或者破坏房屋外貌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违法出租房屋的;
(四)拖欠物业服务费、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有不良社会诚信记录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后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质询;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