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0:08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已入住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对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要的下列材料:
((一))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明细;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申请的同时,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使用。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指导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利害关系。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于业主大会成立后自动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