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0:08作者:李一老师
第四十九条 物业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维修。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二)损坏、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四)擅自设置、改变烟道、排风、排水管道;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性物品,或者超荷载存放物品;
(八)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异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九)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抛掷杂物;
(十)擅自摆设摊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车辆停放行为:
(一)占用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娱乐场地;
(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其他机动车通道;
(三)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停放工程车辆和大中型客货车辆,但因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放的临时停车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环保等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进行现场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