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12作者:三水老师
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不得破坏屋面、影响建筑防水功能和房屋安全。
第四十四条 房屋装修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并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登记备案;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房屋装修人的装饰装修活动提供服务或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给予指导,不得有垄断装修市场和乱收费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业主在装修房屋时,应当预留维修空间,不得将共用上下水管网、供暖、燃气、供电等共用设施进行全封闭装修;未预留维修空间的,维修时造成的损失由装修人自行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维修。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不得改变用途。
车库、车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临时租赁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七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并向业主公示。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业主对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时,应当避免给相邻物业造成损害。
第四十九条 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物业设施、设备需要相关专业经营单位配合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专业经营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经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