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12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开发建设单位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进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物业使用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