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0:07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八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维修工程预算书,填写《天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用申请表》,报市或县区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在当日或次日派员现场勘察,经勘察核实后,由专户银行根据《申请表》,将核定额度70%的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维修施工单位。
(二)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或维修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再拨付维修费用30%的余额。
1、经业主委员会审定的工程决算书;
2、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代表签字的维修、更新工程的发票;
4、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验收合格证明(制式验收证明)。
第三十条属于同幢房屋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费用从同幢房屋内全体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列支,费用分摊到户。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费用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费用分摊到户。专户银行与物业管理机构在次月一并办理分摊记帐手续。
第三十一条房屋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破损、跑、冒、漏等状况,需要维修而无牵头组织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费用从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分摊到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不交纳应缴或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投票权业主的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法律规定或业主公约的约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经催缴仍不交纳应缴或续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违反截留、坐支或者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造成损失,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