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7 21:59作者:李一老师
(3)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报价、评分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且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说明、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拟定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专家对唯一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及采购预算的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同步进行公告;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19、落实验收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项目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单位主管领导和监察、财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未中标的供应商对项目进行验收。与项目验收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必须回避,负责项目采购的经办人不得为验收工作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附件四)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拒绝已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应尽义务的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
验收工作小组应当依据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采购合同及样品,认真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工作小组应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记录、检测报告、考核表等作为验收报告单附件。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坚决杜绝验收流于形式、降低配置标准、变更采购数量等违规情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