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7 21:59作者:王华老师
对在项目供货、安装实施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须对合同项下品目进行调增或调减的,采购人可在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情况下,在项目供货、安装实施结束前,提供相应材料及情况说明报财政部门核准,否则不予办理补充合同备案手续。
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采购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对本地确无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的项目,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供应商违约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上报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采购人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立即移交市场监督和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20、强化日常监管。 采购人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部监管和制度建设,明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采购人要严格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项目采购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指定具有一定政府采购业务水平和信息化平台操作技能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政府采购专管员要及时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意识,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各程序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21、严格责任追究。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