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1 05:01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发布会、听证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按时向教育部党组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将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第二十四条 工会、教(职)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