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1 05:01作者:王新老师
(四)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技文化交流项目。
(六)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捐赠、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
(七)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合资或股份制企业中校方董事、经理的推荐。
(八)主管校领导权限内不能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九)需要在全体校领导中通报的重要情况。
(十)校长和书记认为应当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务会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在讨论决定学校有关学术方面的问题时,应充分咨询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校工会或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务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