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1 05:01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校党委常委会、书记或党委委员认为应该提交全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全体党委常委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非党委常委的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有关学院、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中层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奖惩,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重要人才的调动与安排,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重要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和预算外100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收入分配方案。
(八)学校重大基建和基建修缮项目,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九)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十)极为特殊困难师生员工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需要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务会议由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根据会议内容,校长助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提出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年度经费预决算等重要事项方案。
(三)有关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科技开发、校办产业、行政奖惩、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