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16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十三条【信息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统一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信息纠错】信息提供单位发现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核实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表明公示的市场主体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有权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更正申请。信息提供单位核实后认定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申请人更正结果。
第四十五条【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准入前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惩戒。
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记录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完善信用记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各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市场监管的参考。
第四十七条【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领域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规范。
第四十八条【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分类标准、程序和分类监管措施,及时公布、动态管理。对于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市场主体,应当进行重点监管,实施以下监管和约束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告诫约谈;
(三)公示其信用记录和信用类别;
(四)在行政许可中启动实质审查;
(五)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优惠政策和荣誉称号;
(六)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条【守信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制度,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达到一定条件的守信市场主体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实施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守信市场主体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