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16作者:才子老师
第五十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其他监管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或信用状况,按照本部门监管职责对失信市场主体采取约束、限制措施。
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第四节风险监管
第五十一条【实行风险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及消费品、重要生产资料市场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实施风险防控联动,有效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
第五十二条【风险信息采集和分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信息采集、整理、分析、研判和报送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风险信息数据库,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共用。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投诉举报、日常执法监管、主动监测、实验室检验检测、媒体网络、境内外通报等多种途径广泛采集市场风险信息,建立准确、高效、全面的风险信息采集网络。
第五十三条【风险监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制度,识别、验证市场风险。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信息分析结果,确定风险监测计划,下达风险监测任务;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按时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录入到风险信息管理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发生的市场安全伤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实施应急专项风险监测。
第五十四条【风险评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委托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对经监测识别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风险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处置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