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16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六条【举报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案件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的,应当立案;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的,不予立案,依法告知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并应当自决定不予立案七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案件线索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等原因不能确定市场监管部门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举报人。
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协助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需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协助部门应当配合,并及时回复。
第三十八条【执法证据互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证据,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可作为证据使用。
联合执法中经不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证据,可作为各执法部门证据使用。
第三十九条【执法与司法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监督机制。完善本行政区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信息系统,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与综合运用,实现案件移送工作的动态监管和移送流程可追溯。
第三节信用监管
第四十条【实行信用监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的采集记录,实现互通共享,强化信息公开公示和应用,建立对市场主体的分类监管和联动响应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四十一条【监管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市场监管数据信息的交换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与本级政府其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四十二条【信息归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效判决、裁定和执行信息、表彰奖励信息以及其他监管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按照“谁提供、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