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16作者:李一老师
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完善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健全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场检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综合运用下列方式:
(一)【随机检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实施随机检查。随机检查可以采用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或网络监测。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随机检查工作,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的部署、行业监管需要,集中对特定领域、行业、事项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三)【线索核查】对投诉举报线索、检验检测反映的问题、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线索、媒体报道曝光的线索进行重点线索核查。
(四)【抽样检验检测】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合理需要,不得收取检验检测费和其他费用,检验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检查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柔性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情节轻微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可以采用约谈、告诫、建议、提醒等行政指导措施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数据比对分析机制,运用信息技术,对监管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把握监管风险点,发现违法行为线索。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执法效能。依靠自动监控系统实施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重要商品产品追溯体系,覆盖生产、检验、储运、销售、消费、监管等全过程,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交易行为的监管,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查处违法经营的网店。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