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34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节社会保障与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补贴水平,扩大覆盖范围。
第四十二条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并对其个人缴费部分实施资助。
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等困难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费档次逐年给予资助。
第四十三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应当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四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公租房时减免租金。
第四十五条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六十周岁以上贫困残疾人和八十周岁以上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面向残疾人的专项险种,提供监护人意外伤亡及重大疾病的商业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按规定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船或者进入政府投资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并可以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优待;
(二)在公办普通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肌肉注射费;
(三)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所免费停放;
(四)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减免费用;
(五)贫困残疾人减免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六)贫困残疾人家庭减免基本生活所用水、电、气、物业、卫生、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和固定电话月租等费用;
(七)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十七条残疾特征明显但因证件不齐全等未纳入户籍管理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特殊设施、居住小区和居住建筑,应当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