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34作者:王新老师
对接受肢体矫治或者关节置换、脊柱侧弯矫治手术的低收入家庭患者给予资助;对患白内障的低收入家庭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
第二十三条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愿申请、免费评定和核发的便捷服务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定点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残疾评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为申请人作出评定;经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残疾人证。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评残办证专家委员会申请残疾评定复核。复核结论为残疾评定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读写能力障碍评估、康复试点。
区(县)应当设立公益性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机构。
第二十五条建设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
常住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区应当设立精神障碍专科医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镇(街道)应当设立社区精神障碍防治康复点,免费提供社区诊治服务。
第二十六条完善听力语言康复救助制度,推进婴幼儿听力检查、助听器适配、人工耳蜗手术、听力语言训练等救助工作,提高人工耳蜗植入医疗保障水平;对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检查和治疗资助。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经评估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
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患者或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评估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获得扶助。
第二十八条对因病经省、市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患者,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区(县)应当完善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组织开展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养护服务,推广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模式,提供居家康复训练资助。
第二节教育与文化体育
第三十条实行残疾学生学前三年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十五年免费制度。
残疾儿童就读普通幼儿园免收保教费;残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课本费。
第三十一条对残疾儿童少年,应当按照其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逐一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应当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服务,并由承担服务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在读子女每年给予就学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