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34作者:王新老师
(二)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协调残疾人劳动者维权工作;
(三)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制度;
(二)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管理残疾人专项扶助资金;
(三)根据残疾人扶助资金安排需求,做好相应的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
(四)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服务,确保残疾人获得平等司法保护。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十五条镇(街道)、社区应当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开展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情况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事业进行捐赠,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特殊教育机构,承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由其承担的残疾人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十九条残疾人扶助资金每年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扶助制度与措施
第一节预防与康复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开展残疾预防和心理健康教育,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婚前和孕产期优生指导,组织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零至六周岁新发疑似残疾儿童免费开展残疾排除鉴定和信息监测工作;对确诊残疾儿童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基层组织应当对辖区群众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的宣传和科普。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治疗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患严重致残性疾病的儿童给予检查和治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