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34作者:李一老师
(二)建立残疾人扶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
(四)其他涉及本委员会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依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制度;
(三)承担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四)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汕头市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
(五)每年上半年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残疾人扶助资金收支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九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制订和组织实施残疾预防控制规划;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指导基层卫生系统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和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四)在二级、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工作;
(五)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十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制订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特殊教育课程方案和标准,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学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残疾学生十五年免费教育,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体系;
(四)完善残疾考生的招生与考试办法,健全残疾学生升学机制;
(五)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组织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扶助的机制和渠道;
(三)依法对助残社会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
(四)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