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34作者:李天扬老师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九条特区支持发展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无监护人的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或者日间照料。
特区支持助残社会组织发展个性化助残项目,优先培育和扶持民办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特殊教育、残疾人全日制照料托养服务机构。
特区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残疾扶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人口计生、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残疾人受教育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相关社会保障范围或者为其缴纳相关保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给予残疾人相关优待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助残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残疾人权益受到侵犯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残疾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尚不够行政处罚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