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16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九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预算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数额、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示预算调整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的基本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5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
第三十二条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完整、细化、可行,增加支出是否有资金来源;
(三)提出增加举借债务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四)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
第三十三条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作出评价;
(二)对预算调整的事项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调整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