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16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缴入库情况,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四)本级预算及其部门预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绩效评价情况,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下达和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扣减或者挪用情况,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情况;
(六)国库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资本管理情况;
(八)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管理和审计情况的汇报;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交相关数据表格。数据表格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列示执行数额、执行进度,并与上年同期数额作比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收支发生较大变动、制定重大财税政策、调整财政体制等预算执行和管理中的重要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对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