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13作者:王新老师
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卫生设施要免费对外开放,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使用。
第三十一条集贸市场、沿街店铺及各类摊亭(点)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及时将垃圾收集装袋,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露天烧烤及餐饮业经营者需配备地面防护及油烟净化设施,避免对地面和空气造成污染;对就餐人员乱扔垃圾、随处便溺等行为应当主动劝阻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二条在室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庆典、商贸、集会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活动结束后及时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保持场地干净整洁。
第三十三条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应当设置围挡、垃圾收集等设施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在工程竣工或者作业结束时,应当及时平整场地,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清除垃圾,保持整洁。
进入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体车轮干净,防止污染路面。
第三十四条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除重建方案,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者、使用者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经营性维护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和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破坏、损坏或故意不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服务场所的环境卫生要达到行业规定的卫生标准;没有行业卫生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制定并实行。
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设施档案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环境卫生设施档案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倒污水,乱丢烟蒂、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塑料袋、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摊点经营者不能按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