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2作者:三水老师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新《条例》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从三个层次作出规定:一是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全员培训上岗作业制度;二是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离岗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换岗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三是在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根据我省实际,对《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作具体细化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等七大法定项目内支出。《安全生产法》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6)现场作业制度
第三十条,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爆破、吊装危险作业的基础上,针对我省实际,增加了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等对象,并细化了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使其更具针对性、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