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2作者:王新老师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1.结构编排上。新《条例》总则部分开章明义,首先,写生产经营单位,如: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然后,第五条再阐述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无论是第一章总则,还是第五章法律责任,都是先写生产经营单位后写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而旧《条例》则相反,旧《条例》在总则中只强调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在第二章中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
2.内容篇幅上。新《条例》在第二章用了23个条款,详细阐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占整个条例53条内容的43.3%。
3.条文规定上。新《条例》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这虽然是目前我国已经统一了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认识,但是无论《安全生产法》或者旧《条例》都没有在法律条文上形成此规定。
4.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主体。第七条第一款将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主体中,并规定职工、技工等学校要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安全生产法》和旧《条例》都只规定政府部门是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主体。
(三)立足制度建设、制度规范与约束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制度规定。
《安全生产法》及旧《条例》在制度建设方面都存在要求不多、不具体的不足,《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中一项职责,就是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并没有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哪些规章制度。新《条例》总结了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单设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考核、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建档评估、奖惩制度、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等20多项制度,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实施这些制度。如:
(1)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前: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规定的安全措施事项是否已落实等六个事项;结束后: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检查出隐患的处理办法: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