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2作者:才子老师
(一)贯彻“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立法指导思想
1.贯彻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体系。
新《条例》分别在总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具体落实设计了这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责以外,还对其他负责人的职责规定,“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条例》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都要负起“一岗双责”法定职责。这是全国法律层面中设定“一岗双责”制度的首创。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从法规上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局统筹考虑并考核,而不单纯是政府的行政命令,督促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三条明确,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重新诠释了《条例》的立法目的。结合职能、安全发展新理念,新《条例》第一条将过去旧《条例》保障的对象“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修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监管部门“齐抓共管”,共同贯彻执行新《条例》。新《条例》规定的实施对象不仅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包括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这一立法原则体现新《条例》在各个章节中。如:对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一样的职责界定;又如:法律责任则统一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