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2作者:李天扬老师
2.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职责
新《条例》立足理顺和明晰各级政府、街道及村、居两委和安全监管和其他监管部门的职责关系,建立完善广东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体制保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规定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规定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4)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履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等职责在内的五项职责。
3.其他组织的职责
(1)工会职责。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新闻媒体单位职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