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2作者:李一老师
(四)着眼理顺职能,明晰职责
1.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新《条例》首次在我国法律层面全面具体和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具体体现。涉及条款包括: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六项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作了细化和补充,更具可操作性。
(2)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二条规定除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五项安全生产职责,还规定了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分管负责人的五项法定职责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做过一些要求,十几年来的安全生产实践表明,已经不适应我省的实际情况,《条例》根据我省的实际和《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生产经营单位所在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和职业危害等情况以及从业人员人数,明确了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较大和符合人数要求的船舶修造单位、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作出了新规定和明确。比起《安全生产法》更具操作性和实践意义。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规定,包括:“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等六项职责。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五条规定,包括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等五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