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2作者:李一老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则列入“黑名单”。新《条例》第二章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其他有关条款都可以运用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规范。
2)有关地市经验。珠海市充分运用“一体系三平台”、信息化手段加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并依托“一体系三平台”开发了企业标准化评审系统,并通过“一体系三平台”信息系统中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下一步,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可借鉴此做法,开发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系统。
(5)举报制度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经查证属实的举报,获得奖励。
3.对应急救援与事故查处的有关制度规定。
(1)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2)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事故报告及救援的具体要求。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3)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求。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当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允许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但对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负责任并防止少数个人说了算。
(4)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落实要求,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制度,扭转了当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重问责,轻整改”的问题。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将相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要求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结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