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2作者:才子老师
(3)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发展与职责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的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4)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从业人员享有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知情权”、“检举权”、“受偿权”等六项权利。同时,应履行“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等五项义务。
(五)坚持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
新《条例》主要使用的行政处罚种类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重教育引导轻罚款
一是对初犯者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引进诚信、信誉处罚,新《条例》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条款对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的规定作了具体的明确。
2.对屡犯者严罚。处罚的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追究刑事责任等。
3.社会服务机构的特殊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业务限制。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二是行政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三是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吊销证照,对有本条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四、宣贯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当前全省上下正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的重要时刻,我省修订并即将实施《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成果,也是我省依法治安,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坚强决心。《条例》修订,坚持以人为本,全文贯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战略,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武器,也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和春华书记、小丹省长的批示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