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0:31作者:李天扬老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江西日报》或者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后,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十六、删除第四十条。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发挥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二十八、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除第二款;增加规定:“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分别作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可以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三十、删除第四十四条。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